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6-3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验实习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生实验实习安全管理本着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验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教育有利于师生从根本上重视实验实习安全,必须列入系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实验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验实习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验实习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验实习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五条 在按实验、实训操作规程、实习指导书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验实习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实验室实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验室实验活动。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原理和步骤,并写出合格的预习报告。

第八条 实验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本实验室实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验中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

第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对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指导老师应立即停止其实验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报告指导老师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坏仪器设备者,应按照规定酌情赔偿,并作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完毕,必须切断仪器设备的电源。必须按原样整理好实验桌面上的仪器设备及配件,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验室。

第四章 校内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校内实习活动。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实习教材(指导书)、实习计划等,强调实习注意事项,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和实习组织纪律,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条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严格考勤,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实习学生在实习时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停止其实习活动,并报系上处理。

第十五 校内场地实习时,按学生人数分成若干组,每组确定一个安全员负责人身安全和仪器安全,随时提醒大家要注意校内来往的交通车辆,遇见车辆时应及时避让,同学之间也要相互提醒、自我保护。

第五章 校外参观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校外参观实习活动。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在实习前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收集资料,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执行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提前印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执行计划等,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写实习日记和报告,介绍实习单位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实习前,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工作,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告知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第二十条 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教授的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每位学生安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每天早晚都应就当天的实习内容指定安全预案,由专人负责传达。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在校外实习时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并遵守接受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和有其他错误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系上报告。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经常与实习单位联系,并定期向实习单位、管理部门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毕业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实习分为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集中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与第五章相同。本章只涉及分散实习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实习期间,学生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实习驻地,自觉遵守当地有关规定,遵从当地风土人情,不得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

第二十六条 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在实习地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规定,自觉服从所在实习单位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安全学习的观念。严禁在现场嬉笑、追逐、打闹,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第二十七条 在实习期间要注意保护好公共财物,爱护仪器设备。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疑似死亡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120)进行紧急治疗,同时保护现场,然后再报告公安机关(110),请求调查处理。在现场可能被破坏时,可以采用自行摄影的方式保留证据。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教职工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首先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同时报告消防机关(119),请求救援。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非本系安排的实习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本系只协助处理,不负安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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